一 市場主體名稱規范。
1.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符合條件的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不含行業用語。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 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允許含有使用阿拉伯數字)組成,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行業用語應當反映企業的主要經營范圍,其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范用語。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表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非公司的市場主體名稱不得含有“公司”字樣;“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標明“專業合作社”字樣;個體工商戶的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如決定使用名稱,按以上規定辦理。
2.一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多個名稱嗎
一個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3.市場主體可以使用簡稱嗎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及法律文書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不得使用簡稱。企業集團名稱經核準可以使用簡稱。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4.企業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除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全國性公司、大型進出口企業或大型企業集團外,其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5.企業名稱冠以“廣東”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1)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2)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認定的文化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農林牧漁類企業、經濟鑒證類企業;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持有馳(著)名商標;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省政府批準設立;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省政府另有規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團公司,可冠省名: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廣東”字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名稱的;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6.企業名稱中不冠行政區劃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1)國務院批準的;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3)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4)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7.企業名稱中不使用行業用語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8.什么情況下可以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2)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9.可以使用與他人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同字號嗎
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10.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哪些文字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有關文件規定,以下字樣均不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字號;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帝王”、“鬼都”等字號;有消極政治影響的“黑太陽”、“大地主”等字號;以反動政治人物和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字號;格調低級、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內容或色彩的字號;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的字號;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或誤解的字號;以黨和國家領導人及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作字號的;“戰略研究”、“戰略管理”等帶有意識形態性質的字樣;軍事機關名稱,包括中央軍委、各總部、海軍、空軍、二炮、各軍區、武警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和簡稱,以及“解放軍”、“軍隊”、“部隊”、“陸軍”等名稱,部隊番號或者代號,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實有番號、代號的全稱或者簡稱,以及虛假的部隊番號、代號;“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等字樣。
11.擬設企業在辦理設立登記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需延期或股東等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設立登記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的投資人名稱(姓名)、投資額、投資比例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申請人可在原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核準后重新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信息調整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包括原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企業名稱調整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原投資人退出的,應提交由原投資人蓋章、簽名的原投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 有關法律責任。
12.侵犯他人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權有什么法律后果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3.名稱字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什么法律后果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14.企業名稱糾紛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企業名稱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5.如何向工商部門申請處理與他人的名稱爭議
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人的資格證明、舉證材料及其他有關材料。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16.注冊商標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利,企業名稱所有人如何依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確定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案由,并適用相應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并附送其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