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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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1]4號 |
【發布機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日期】:2011-01-27 |
【有效級別】: 有效 |
【本站發布時間】:2011-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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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F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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