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規定,現行我國的營業執照分為以下幾種:
1、頒發給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2006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根據2005年12月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號《關于對公司注冊登記啟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四種新版證照的通知》,頒發給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1994年版相比,增設“實收資本”事項;“法定代表人”修改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類型”修改為“公司類型”;刪除“登記機關”,以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記機關!稜I業執照》,刪除“登記機關”,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記機關。另外,營業執照的尺寸以及“須知”的內容等都作了調整。
2、頒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2006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根據2006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外資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號《關于啟用新版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通知》,頒發給外商投資企業的2006年版營業執照,與2001年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比,“經營期限”改為“營業期限”、“企業類型”改為“公司類型”;去掉“分支機構”項目,增加了“實收資本”、“股東(發起人)”兩項;副本規格改為A4!稜I業執照》的“經營期限”改為“營業期限”;副本規格也改為A4。原2001年版營業執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3、《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頒發給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4、《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頒發給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登記注冊的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5、《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頒發給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營業執照的合法有效認定,有一定的專業性,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屬職權范圍!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日”,實質上是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營業執照是否合法有效的職權。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也都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營業執照管理的專屬職權。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中,認為必要,可以函請頒發營業執照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營業執照的性質以及合法有效予以認定。